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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中“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到底算不算行政處罰的壹個種類

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後,商標侵權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壹種是民事責任;壹種是行政責任;若侵權行為構成犯罪則要負刑事責任。民法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有五種:

(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

(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三)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損失;

(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因此“停止侵權行為”是民事責任的第壹種形式。該形式的規定是為了避免侵權後果的發生或擴大,屬於防止性的責任形式。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發生後,及時采取的補救措施,是依法定的職權強制商標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