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網頁侵權第壹案看網絡糾紛的管轄權
原告:萊德(集團)公司。
被告:東方信息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
[案例介紹]
原告的“瑞德在線”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業務的機構。於6月1996 11開始經營活動,業務為信息服務。1997,原告根據我公司業務特點,經過廣泛論證,聘請企業形象策劃設計專家參與研究討論,建立了反映萊德在線企業形象和業務的萊德在線主頁。
1998 65438+2月初,原告公司的員工和部分客戶反映,被告的主頁在互聯網上與原告的在線主頁基本相同。原告對此進行了調查,發現員工和客戶反映的信息屬實。通過將被告主頁與原告主頁1998年9月的主頁進行對比,發現被告主頁基本上抄襲了原告主頁,其整體布局、色彩、圖案、欄目設置、欄目標題、文案及下拉菜單的應用完全抄襲了原告主頁,圖案18,欄目14。
原告認為,作為新的“第四媒體”,互聯網上的主頁與雜誌的封面、報紙的頭版壹樣,是信息網站整體結構的反映,是信息內容的重要指標。它還通過視覺感官塑造壹個信息企業的形象,通過專屬欄目為國內外客戶提供信息服務,在吸引設計制作主頁的客戶、網絡廣告商和網絡購物者方面具有多種展示功能和巨大的經濟價值。原告的“萊德在線”為制作這個主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原告瑞德在線自主研發的“看中國”搜索引擎,投入了具有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員,配置了專用服務器。壹年多後,壹個包含數百萬條信息的數據庫被開發出來,並發布在原告的主頁上。被告在首頁復制了搜索引擎“看中國”的圖標和文案,但實際鏈接指向搜索引擎“看中國”,誤導了客戶,對原告的研究成果造成了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
原告認為,被告主頁抄襲原告主頁,包括整體布局、色彩、圖案、文案等,導致客戶對原告瑞德在線的企業形象產生歧義,將兩個經營範圍和經營實力不同的企業等同起來,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的非經濟損失。同時,被告首頁抄襲原告首頁,包括欄目設置、欄目標題,但實際鏈接點不壹致,影響了原告專屬欄目的美譽度和訪問率(相當於電視媒體的收視率),導致首頁廣告客戶流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因此,原告認為其在本網站享有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和知識產權。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復制、塗改原告主頁,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企業形象和經營活動,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和非經濟損失,明顯屬於不正當競爭。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國內外信息網絡及國內相關新聞媒體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制作主頁費用、業務損失、名譽權損失199900元。
1999年3月30日,被告東方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告在《管轄權異議函》中表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為四川省宜賓市,而非北京市海澱區,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證據證明所謂“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位於北京市海澱區。同時,被告認為,本案是壹起侵犯互聯網網頁著作權的訴訟,互聯網不同於傳統媒體,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國此前關於侵權訴訟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此類案件尚不明確。據此,認為海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東方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萊德(集團)公司的主頁存儲在其特定的硬盤上,並通過自己的WWW服務器向外界發布。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主機接觸(包括瀏覽、復制)主頁內容,都必須經過位於萊德(集團)公司住所的服務器和硬盤。鑒於萊德(集團)公司以其主頁被復制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原告服務器所在地區應視為侵權行為發生地。
第二,萊德(集團)公司不僅聲稱東方公司抄襲了其主頁,還聲稱這種行為的直接後果是東方公司的主頁被訪問者接觸。鑒於目前我國互聯網主機和用戶集中在海澱區等壹些特定區域,海澱區也應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三,東方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未提供證據證明萊德(集團)公司主頁內容具有瞬時性或不穩定性。
被告東方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於5月4日提起上訴,1999。上訴狀稱,海澱區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壹,被告認為,任何互聯網用戶(包括被告)沒有也不可能在存儲原告主頁的服務器上復制原告主頁,因此北京市海澱區不是也不能視為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
被告認為,復制是著作權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其直接後果是制作壹份或多份復制品以復制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但“復制”壹詞指的是傳統著作權法,網絡空間中的復制概念與傳統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概念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後者的復制及其副本是永久的,而前者的復制行為可以是暫時的(或臨時復制),其副本也可以是壹次性的,如計算機的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對作品的復制,即作品在用戶計算機顯示器上的再現。
當互聯網用戶(包括被告)在互聯網上訪問或瀏覽他人的網頁或主頁(如原告的主頁)時,他們首先以數字傳輸的方式將網頁從網頁所在的遠程計算機或服務器下載到用戶的計算機(也稱為本地計算機),然後將其臨時存儲在用戶計算機的隨機存儲器中,再通過用戶計算機的顯示器和相應的瀏覽器軟件顯示出來。網頁在傳輸過程中,沒有復制行為,也沒有新的副本產生,出現在用戶電腦上的網頁(可以稱之為作品)只是壹次性的副本。如果用戶沒有將網頁存儲在自己電腦的硬盤、軟盤或用打印機打印出來(即永久拷貝和永久拷貝),那麽用戶關機後,壹次性拷貝就會消失,不會有拷貝永久保留。在整個瀏覽和傳輸過程中,用戶並沒有在網頁所在的遠程電腦或服務器的硬盤上做任何拷貝,網頁的所有者也不可能讓用戶在遠程電腦或服務器上做任何拷貝(當然Telnet除外,但這顯然不適用於本案)。
具體到本案,被告認為,包括被告在內的互聯網用戶在訪問(或根據海澱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接觸”)時,並未將原告的主頁復制到存儲該主頁的服務器上。根據上述理由,由於被告在存儲原告主頁的服務器上沒有復制任何侵權行為,該服務器的存儲地(北京市海澱區,假設是這樣的話)不能構成原告指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
據此,被告認為海澱法院認定北京市海澱區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被告認為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北京市海澱區是侵權結果的證據不足。
被告認為,被告的主頁制作並上傳到互聯網中的某個服務器後,可以被其他互聯網用戶訪問或“接觸”,但這種訪問或“接觸”只是可能,並非客觀必然。如果用戶不知道被告的網站,就不可能訪問或“接觸”被告的主頁。互聯網上的大量主頁或網頁不為公眾所知,也不被公眾訪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訪問或“觸摸”被告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的主頁的客觀證據,也未能證明是何人、在何處、以何種方式訪問了被告位於本區的主頁。
被告認為,海澱法院“目前我國聯網主機和用戶集中在海澱區等部分特定區域”的裁定不能完全證明這些聯網用戶實際訪問了被告的主頁(“聯網主機”實際上與本案中的“聯系人”無關)。而且根據被告掌握的證據材料,在原告起訴前,實際訪問被告主頁的只有少數人,這些人並不是通過“聯網主機”或海澱區的其他電腦訪問的。
據此,被告認為海澱法院裁定認定北京市海澱區為侵權結果證據不足。
6月28日,1999,北京壹中院作出裁定,維持海澱法院對本案管轄權的裁定,本案仍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
[案例分析]
1.傳統管轄權理論在網絡空間中的問題
互聯網,中文翻譯為“互聯網”。它是成千上萬個合作網絡和基於現代計算機技術的網絡所承載的信息的組合。它是計算機數字技術和現代通信技術的產物,是即將到來的信息社會的基礎。從表現形式上看,互聯網不僅僅是壹個網絡,還包括互聯網上的信息。從功能上講,互聯網是電話系統、郵政服務、新聞媒體、購物中心、信息集散中心和視聽通訊系統的結合體。
互聯網是計算機網絡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它利用客戶機/服務器技術、傳輸控制協議和互聯網協議(TCP/IP)將世界上原本獨立的計算機網絡連接起來。最有商業價值的功能之壹是萬維網(WWW),或簡稱為“三W網絡”,它由許多網站連接起來。Web地址,也稱為outlets,是萬維網用戶在Internet上存在並與其他人共享信息的方式。用戶可以在萬維網上運行壹個名為Brouser的軟件,該軟件可以存儲自己網址上的信息,並主動搜索和瀏覽其他網址上的信息。因此,萬維網形成的空間被稱為“Cy-cyber space”。網絡空間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全球。這是網絡空間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大量跨國法律問題的基礎。計算機網絡技術已經將全球100多個國家的數億用戶緊密聯系在壹起,而且這個數據還在快速膨脹。同時,這種聯系已經完全打破了物理界限,包括國界和任何地區的界限。互聯網用戶可以自由地相互訪問,相互交流,享受信息和進行跨國商務活動。互聯網從形成開始就跨越了國界,這就是它的價值和影響。網絡空間整合的自由狀態是其全球性的結果。隨著加入互聯網的地區和用戶的增加,網絡空間也在全球範圍內不斷擴大和擴張。
第二,管理的分散化。互聯網本身的核心技術決定了網絡空間的去中心化管理傾向。互聯網上的每臺機器都可以作為其他機器的服務器。所以網絡空間沒有中心和集權,所有機器都是平等的。目前沒有壹個國家能夠完全控制和有效管理互聯網,這是很多問題的根源。
正是由於網絡空間的上述特殊性,才產生了大量的現實矛盾和沖突。比如,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需要與傳統社會秩序的維護相平衡;行業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需要綜合考慮;國家間的文化和道德差異需要新的協調方式。同時,這些沖突在法律領域也非常明顯,管轄權就是其中之壹。
傳統的管轄權理論,無論是國際私法上的管轄權,還是國內民事糾紛中的管轄權,都有管轄權基礎。管轄權依據是指壹國法院有權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依據。根據傳統的管轄權理論和實踐,有三個基礎或根據:
第壹,是基於或者說是基於地域。訴訟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要素,無論是主體、客體還是法律事實,總是與壹個國家或法院的管轄地域存在空間關系,這種空間關系構成了該國或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地理基礎。具體形式如下:當事人住所地,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原、被告註冊地、經營地;案由發生地,如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和被告財產所在地。
第二種是基於當事人的國籍。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管轄依據,通常被稱為屬人管轄原則。它以當事人的國籍為聯系因素,認為無論當事人居住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當事人國籍國的法院都對其有管轄權。這壹原則符合國家主權原則,其目的是保護其公民的利益。法國、盧森堡、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國家同時采用原告國籍和被告國籍作為其管轄依據。
第三,合同糾紛基於當事人的意誌。契約自由原則允許雙方達成協議,將其糾紛提交某國或某地法院審理,由該國或該地法院行使管轄權。如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糾紛實際發生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住所地、國籍、財產、行為、意誌等事實,可以作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法院或者民事案件管轄法院的依據。
但互聯網動搖了傳統司法的基礎。這裏不考慮網絡空間的去中心化傾向和新主權論對國家管轄權的否定,只談網絡空間全球化對管轄權的影響。
就壹個特定的法院而言,其管轄範圍是明確的,有明確的地理界限,或物理空間。網絡空間本身沒有邊界。這是壹個全球系統。它不能像物理空間壹樣劃分成很多場,劃分是沒有意義的。它與物理空間沒有壹壹對應的關系。而且網絡空間是看不見的,只有電腦終端、電話線等互聯網的外部設備是看得見的,而這些絕不是網絡空間的表現形式和地域範圍的標誌。
同時,當事人的住所、國籍、財產、行為、意誌等因素,因為在物理空間上與住所、財產所在地、行為發生地、國籍歸屬、意誌方向等某壹管轄權相關,可以成為管轄權的依據。然而,壹旦這些因素適用於網絡空間,它們與管轄的物理空間的相關性就突然喪失了。妳無法在網絡空間找到自己的住所或有形財產,也很難確定活動者的國籍或遠程登錄的確切地點。只能知道壹個物體的存在和活動內容,根本無法確認登錄者的身份。
我們以侵權主體的認定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如果侵權人是申請了域名的法人,找到其住所地相對簡單,登錄CNNIC查詢即可。因為,根據我國《域名註冊管理辦法》,只有法人和其他具有經營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才有資格申請和獲得域名。所以如果它有自己的域名,可以通過CNNIC查到它的註冊地或經營地,即使是國外註冊的,也可以在相關的國際域名註冊網站上查到。但還是有困難,因為現在的域名註冊往往是在網上進行的。如果域名註冊機關審查不嚴,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就更難被發現。更大的問題是,侵權人是自然人。因為,在互聯網中,要確定自然人的身份和地址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技術上可行,也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財力,不經濟。此外,由於眾多個人主頁、個人郵件群構成侵犯著作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著作權人在其網絡上提供侵權人的註冊信息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這個解釋規定了服務提供者提供登記信息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但是,網民在上網時必須提交自己的相關信息。眾所周知,網民在網絡上註冊信息的真實性是非常值得懷疑的,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服務商保證網民信息的真實性,因為,如果這樣,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就只是壹句空話。
因此,管轄權是建立在相對穩定的聯系基礎上的,網絡空間的不確定性使得網絡活動本身很難體現與網絡活躍分子有穩定聯系的傳統因素。即使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查明,但如果運用到當事人的網絡活動中,往往會失去合理性。而且,此時互聯網帶來的管轄權沖突問題已經不僅僅是主權意義上的問題,更具體地說是管轄權規則在物理空間的具體適用問題。
2.各國解決管轄權困境的實踐
目前,互聯網案件的司法實踐大多發生在美國。我們通過幾個相關案例來看看美國的司法實踐。
案例1: MARITS公司訴CYBERGOLD公司Netgold公司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壹家公司,在該州有壹個網站。網絡黃金公司在其網站上提供了壹個關於新服務的廣告,期望互聯網用戶看到它並成為他們的潛在客戶。311密蘇裏州居民訪問了該網站,他們中的大多數是密蘇裏州莫裏茨公司的員工。莫裏茨公司於4月向密蘇裏州東區法院起訴,1996,指控網金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從事不正當競爭。網金公司認為密歇根州法院的管轄權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請求法院放棄管轄權,不予受理。
密蘇裏州東區法院於8月1996日19作出裁決,認為被告通過互聯網與密蘇裏州進行溝通的唯壹方式符合《密蘇裏州長臂法案》和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正當程序條款規定的管轄權要求,密蘇裏州法院享有管轄權。
密蘇裏州的長臂法案規定,任何人或公司,無論是否是居民,如果在該州進行交易或侵權行為,都在州法院的管轄範圍內。這種管轄權的前提是不違反憲法關於正當程序的規定,該規定要求外國被告與法院所在州之間有“最低限度的接觸”。根據第八巡回法庭的解釋,被告人在接觸法庭區域時,可以並且應當期待未來被法庭傳喚的可能性;而且,在此基礎上立案,與公平競爭和實質正義原則不沖突時,就建立了足夠的聯系。巡回法庭設置了五個標準來檢驗“最小接觸”:(1)與轄區的接觸性質;(2)聯系人的數量;(3)聯系的原因;(4)州法院開庭有助於州的利益;(5)相互便利原則。
前三個因素至關重要。
首先,互聯網接觸的性質。網金公司通過網站宣傳自己未來的服務項目,建立用戶名單,期望用戶進入。雖然網金公司聲稱只是“被動保留網點”,但法院認為,如果密歇根州居民寫信給網金公司詢問服務項目,網金公司可以自動、無差別地回復所有訪問其網站的用戶。因此,網景公司打算向所有互聯網用戶發送廣告。盡管這種聯系的性質對於行使管轄權來說是全新的,但法院仍然傾向於行使管轄權。
至於聯系次數,網金公司發送廣告311次的行為,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通過與密蘇裏的貿易謀取利益。
第三個因素的滿足,在於這個訴訟是壹個侵權訴訟,侵權損害至少部分來自於與網點設立和網點上用戶名單設立相關的被控侵權部分。
在談到單靠計算機能否實現足夠的聯系時,密歇根法院認為:“通過計算機,企業可以同時與幾個州進行溝通。網絡通信不同於電話,因為它傳輸的信息可以被接收者和所有其他想看到它的人分享。因此,當現代技術使全球交流變得更容易時,管轄範圍也必須相應拓寬。”
案例二:Inset Systems訴Insco SETI Inc .馬薩諸塞州公司Insco Shen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並使用了康涅狄格州原告Inset認為侵犯其商標權的域名,故原告向康涅狄格州法院起訴。1996 4月17日,康涅狄格州法院裁定其擁有管轄權,因為被告故意將廣告發送到康涅狄格州(盡管它也發送到其他州),康涅狄格州有10000名互聯網用戶可能訪問該網站。法院甚至沒有考慮實際訪問該網站的康涅狄格州居民的數量。
這兩起案件的案情相似,這兩起案件的法院傾向於以網站存在的事實為依據行使管轄權。那麽,網站能否構成新的管轄依據?
根據傳統的管轄權理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成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壹是與當事人自身有關的因素在時間和空間上相對穩定,可以確定;第二,這個因素和管轄權有壹定程度的關聯。上述傳統的管轄權基礎都符合這兩個條件。所以,判斷壹個網站能否成為新的管轄基地,必須考察其是否能滿足這兩個條件。
首先,網站比較穩定。網站存在於網絡空間中,其在網絡空間中的地位是可以確定的,其變化需要通過服務提供商經過壹定的程序,因此可以在特定的時間段內確定。網站在網絡空間中的地位類似於住宅在物理空間中的地位。同壹個人可以有多個住所,也可以有多個網站。網站和人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網站所有者有權通過網站發送和接收信息,也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網站發送和接收信息。信息、網站、所有者之間的關系也是相對穩定的,可以被查明。所以網站基本滿足穩定性的要求。
其次,網站與管轄權的相關性。網站與物理空間的關聯有兩種方式:壹是受網站ISP的管轄,可以由網站的靜態事實決定,是完全關聯的,就像住所與住所的關系壹樣;二是網站活動涉及其他網絡參與者時,與其他參與者所在轄區聯系。這種聯系能否使本轄區法院獲得管轄權,就涉及到上述案件,必須解決。
網站活動可以是靜態的負面活動,比如維護壹個BBS,也可以是動態的正面活動,比如給特定的人發郵件。網站與其他網絡參與者的聯系也分為被動聯系和主動聯系,兩者的主觀相關性不同。把信息放在網站上讓任何人閱讀,構成了與讀者的放任關系;當信息被發送給壹個人閱讀時,它被有意地與接收者聯系在壹起。後者顯然比前者更充分。無論哪種聯系,客觀上都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從而形成客觀聯系。如同在物理空間中壹樣,這種客觀關聯本身被證明是充分的。但是這裏會有問題。壹方面,如何在網絡空間確定侵權或合同的發生地,舉證非常困難。另壹方面,使網站所有者受制於他從未實際到過的地區的管轄權,可能會無限擴大法院的管轄權。涉及到涉外案件,就涉及到外國管轄權的無限延伸,影響到其他國家的管轄權,導致主權的擴張和收縮。此外,管轄權的確定必須考慮爭議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合理平衡是確定管轄權的基礎之壹。如果網站所有人受制於壹個他從未實際到過的地區的管轄,無疑會對網站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極大的威脅,破壞雙方的利益平衡,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如果消極聯系構成完全聯系,如法院在上述兩個案例中所堅持的那樣,那麽每壹個網站所有者在邏輯上都將受到世界上任何壹個有互聯網服務的國家的管轄,這不僅威脅到其他代表主權的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也嚴重損害了壹方的利益。
在解決上述管轄權問題上,中國司法機關已經開始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於2000年10月22日通過並於2000年2月22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解釋》第1條規定了網絡著作權案件的管轄: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轄。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傳統原則,但在這裏,“侵權行為地”壹詞有了新的含義。壹般來說,“侵權地點”是指“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的所在地”,即侵權作品通向網絡的臨界點(指“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被托管後,用戶可通過網絡直接登錄)和實施侵權操作的計算機或服務器(根據《解釋》的規定,我們理解應當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和侵權人的內部網絡服務器)。當上述兩地難以確定時,可以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地,相當於將“侵權結果地”視為侵權地,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壹致。由此可見,《解釋》關於網絡案件的管轄原則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管轄為基礎,侵權結果的管轄除外。
應該說,這個司法解釋在管轄理論上符合穩定性和關聯性原則,但在實踐中,操作起來並不困難。與傳統的民事糾紛不同,在哪裏侵權、誰侵權並不難發現,但網絡上主體的虛擬性特點使得尋找侵權人的難度很大,因此很難確定該條規定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首先,從網上知道網絡服務器位置的方法是通過IP地址識別,這顯然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即使判斷是在某個城市,又怎麽確定是托管在哪裏呢?這種信息是不公開的,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掌握的,因為它的專業性。至於被告的住所地,對於壹個申請了域名的侵權人來說,找到其住所地很簡單,登錄CNNIC查壹下就可以了,但是對於大量的個人侵權人來說,是不可能找到的。因此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