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這項規定,我認為這個規定更好、更全面保護了個人的權益。
1、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1023條規定:?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2、法律條文出臺背景:
聲音跟肖像壹樣,具有人身屬性,通過聲音,可以成為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依據,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聲音權?,防止其被混淆、濫用、冒用、不正當使用,損害聲音主體的聲音權,甚至名譽權。 如郭德綱、林誌玲等明星的聲音被應用到導航、文章朗讀等軟件中;再如趙忠祥給《動物世界》、李立宏給《舌尖上的中國》解說等。這些人的聲音都具有了相應的經濟價值,壹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於其他軟件或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聲音的保護也並非空白,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據聲音的不同內容和表現形式,對聲音的保護主要依靠的是《商標法》第8條、第57條,《著作權法》中表演者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
3、保護聲音權意義:
此次立法實際上承認了聲音屬於壹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權利保護層面,則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壹般認為,侵害聲音權的行為,有對他人聲音進行不恰當的剪輯、拼接、處理,導致聲音違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圖;有失真、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聲音等。模仿名人的聲音是否侵權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民法典》第994 條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死者的?聲音權益?遭到侵害後,同樣應該受到保護。值得壹提的是,對於死者的?聲音權益?遭受侵害後,有權提起請求的主體,《民法典》做了類似於法定繼承9 的順位規定,即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順位,其他近親屬為第二順位。?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聲音是否構成侵權,仍存在比較大的爭議。但壹般來說,只要沒有追求冒充、誤導、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為效果,通常不應被簡單地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