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對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許可審批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許可審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證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營業執照。
解決辦法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
(壹)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許可證進行經營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可以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活動;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
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還應當由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出版、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進行查處。
但是,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轄區內的無照經營活動。第六條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已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後被撤銷、吊銷或者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證審批手續的;
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七條許可證審批部門應當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或者註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吊銷或者註銷許可證;
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等批準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對下崗職工或其經營條件、經營範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要督促和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和取締涉嫌無照經營活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冊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對人體健康有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四條對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