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申請行為只能請求註冊壹件商標,在壹份申請中不得申請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商標。如果在壹份申請中,申請了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商標,那麽這份申請就會被駁回作廢。
原則二:壹件商標壹類商品
申請同壹商標只限於壹類商品上,即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統壹商標,應該按照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申請。這就是說,同壹申請人提出的壹份商標註冊申請,不僅只限於壹件商標,而且還限於壹類商品,不能在壹份申請中將同壹類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
從這壹原則來看,同壹申請人申請同壹商標,用於兩種以上的商品,如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類表是同屬壹類的,那就可以作為壹件商標提出申請。
例如:某制藥廠,將同壹商標用於藥品類的片劑、註射劑、丸、散、膏、丹等幾十種商品上,這些商品按商品分類表均屬於同壹類,就可以作為壹件商標填報壹份申請書,繳納壹份申請費和註冊費。這種情況,對有競爭能力的企業十分有利。
原則三:註冊商標擴大商品適用範圍另行申請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即在該註冊商標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類商品上要求擴大商標品範圍的,應另行申請。
註冊商標的商品專用範圍以原核定的使用商品範圍為限,擴大了商標範圍,有可能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原則四:註冊商標改變文字或圖形需重新申請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以原已核定的文字、圖形為準,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改變其文字或圖形已不屬於保護範圍,應更新申請註冊。
在我國商標的註冊制度是遵循“註冊申請在先原則”,將註冊而不是使用作為取得商標權的途徑。同壹商標同壹類別不同申請人僅相差幾日就錯失了該商標權的取得,有的甚至是同日申請,最後可能用“抽簽”來決定商標權歸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