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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名字可以拿來註冊商標嗎

地理名稱壹般不能申請商標,但是也存在例外情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

如果地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如果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可以註冊。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於地名含義的。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5、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遊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