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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由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沖突,缺乏顯著性特征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缺乏顯著性商標註定被駁回,那麽商標缺乏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是什麽呢?《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1、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2、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3、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或服務內容、質量、方式、目的、對象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誌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的:

1、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

2、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

3、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

4、指定使用商品的風格或者風味;

5、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

6、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

7、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

8、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

9、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範圍;

10、商品的技術特點;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標誌,是指《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誌。主要包括:

1、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2、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

3、壹個或者兩個普通該表現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於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6、單壹顏色;

7、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8、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9、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誌;

10、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11、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

12、常用祝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