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中的禁止權是指商標權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使用權,不僅包括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還包括類似商標和類似商品。
法律允許商標的禁止權範圍大於使用權範圍,因為作為壹種標識,商標的識別功能並沒有明確規定,而是因為消費者的認知或者其他原因而有所不同。因此,為了保證商標識別功能的實現,很難排除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因為使用商標的目的是通過商標的識別功能,讓消費者識別正確的商品來源,取得消費者的信任,進壹步擴大商品的銷售。如果他人在類似商標或類似商品的範圍內使用,就會影響或損害商標的這些功能,從而模糊了原有的識別功能,導致大量的搭便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