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
商標的使用期限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且使用期滿後,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的,可在期滿前12個月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商標局,按規定辦理續展手續。這項權利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