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屬於侵權商品的贈品?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銷售商品時,贈送其他商品的目的是誘導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因此其性質也是經營者的壹種潛在銷售行為。其行為性質的認定不受所售商品是否加價、贈品是否攤入成本的影響。無論賣家是否直接銷售品牌禮品,都侵犯了禮品公司的商標權,應該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