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店鋪丟失商品賠償嗎
1、如果是他人盜竊了店內東西,應由盜竊人負責賠償,店員不是盜竊人,沒有賠償義務。 2、法律也沒有規定店員在此種情況下的先行賠付義務,因此,不能要求店員先行賠付,再由店員向盜竊者追償。二、遺失物品可以報警嗎
自己遺失東西也可以報警,警察會根據相關證據幫助查找,壹般來說,查找有兩個方向:壹是查失源,圍繞丟失時的客觀環境條件進行偵查,例如查監控,走訪目擊人等。 第二條線是查銷贓渠道,有些東西丟了以後可以通過對銷贓渠道的調查發現物品的去向。 《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權法》第111條則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任何人撿到遺失物以後,應該找尋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要妥善保管遺失物,而不能據為己有。 當有失主來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費用,比如為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的交通費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報酬,更不能以不歸還遺失物作為索要報酬的手段。但是,按《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三、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占有。 比如甲丟了壹只手機,那麽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占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壹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喪失意思占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占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占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壹種。比如甲遺忘了背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壹個背包,那麽此時甲在不斷尋找背包的過程中仍然有著意思占有,但該背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占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 比如甲丟了壹只手機,如果這只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壹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說,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只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麽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只手機對於甲來說,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具體特征: (壹)雙方當事人必須壹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壹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店鋪丟失商品是需要由商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商品丟失的責任不在己方,這點大家要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