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企業註銷了,商標怎麽處理
問:我的企業註銷了,商標怎麽處理如果企業還沒有註銷,就在註銷之前進行轉讓他人,如果已經註銷,那麽商標也會被視為無效商標,必須重新註冊商標了。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屆滿前商標註冊人註銷的,其商標專有權當然也應該終止,註冊人也不能就該商標再享有任何權利,不能就該商標進行任何處分,包括許可和轉讓。筆者以為,其商標應該被回復原狀(未註冊前的狀態),進入公有領域。我國臺灣現行的商標法中已有類似條款的規定,臺灣《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商標專用權之消滅條款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廢止營業者,商標專用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自該商標專用權人死亡之日起壹年內辦理移轉註冊者,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由此可見,企業註銷後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亡符合法律的精神。國家工商局商標局1992年在針對?企業法人終止後其商標專用權問題?的答復函中認為,企業法人的註冊商標在清算活動結束後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亦終止(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經工商機關核準後企業註銷)。由此可知,在實踐中,有關主管機關也認為企業註銷後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和商標權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在權利期滿後都進入公有領域。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後,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的財產權部分的有效期限為50年,在權利期滿後進入公有領域。《商標法》雖未明確規定在商標權期限屆滿後商標進入公有領域,但從他人可以申報近似商標的規定已經也可以推出此項結論。綜上,企業註銷至商標註銷的這段時間內,將該商標認定為無主財產進入公有領域,不違反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壹種有效的途徑。雖然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該類商標在未辦理註銷手續前仍被視為有效,但在後商標申請人取得充分證據後,應允許在後的近似商標註冊,維護在後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