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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商標法對商標的非功能性的規定

《商標法》第12條使關於立體商標非功能性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釋義 本條是對申請註冊三維標誌商標的限制條件的規定。

壹、三維標誌商標也稱立體商標。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三維標誌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本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壹規定表明,立體商標已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範圍。在實踐中,我國已經開始受理由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註冊申請。世界著名的“可*可樂*公司的可*可樂瓶就是壹種典型的立體商標。

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不同,立體商標由三維標誌構成,從視覺的角度看,立體商標比平面商標更直觀,但是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與平面商標壹樣,也要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不具有顯著特點的,不得註冊為商標。本條對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規定了三項限制條件: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許將元宵、麻花的形狀註冊為元宵、麻花的商標,並獨占使用,等於剝奪了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元宵、麻花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電動剃須刀刀片的形狀,是為達到壹定的技術效果設計的,而不是為了與其他剃須刀相區別,不具有商標的功能,如果允許將這種刀片的形狀註冊為剃須刀的商標,並獨占使用,將有礙此項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鉆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鉆石具有實質性價值必需有的形狀,這個事實對任何鉆石生產經營者來講都是不可改變的。如果允許將鉆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註冊為鉆石的商標,並獨占使用,對其他鉆石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上述三維標誌註冊為商標,對於維護公平競爭,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商標事業的發展,都是十分有益的。

非功能性壹是基於商標顯著性的考慮,二是基於反壟斷和鼓勵自由競爭的考慮。因為如果某些可以通過專利保護的標誌再通過商標加以保護,則事實上該專利可能被永久壟斷,不利於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