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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註商標域名是否侵權?

1.域名搶註是否侵權?域名搶註不屬於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搶註:所謂搶註,簡單劃分,有兩種搶註:1。從未註冊過的域名被搶註。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的註冊人壹般會預見到域名的潛在價值,在別人想到之前註冊域名。這個範圍包括知名品牌、知名團體或個人的壹些名稱和知識產權。2.如果在有效期結束前不能及時續展,註冊的域名將在壹段時間後被刪除。在被刪除後的第壹時間,先註冊域名的行為被視為另壹種搶註。商標侵權是指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行為就是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通常要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知識產權犯罪有專門規定。域名搶註合法嗎?二、搶註的含義和原因。“域名搶註”壹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壹階段,商標註冊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目前,商標搶註的內涵進壹步擴大,即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的行為也屬於搶註。再者,可以認為將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申請註冊為商標也應視為商標搶註。“但是,由於搶註的對象不同,涉及的法律原則也不同:前者是商標的‘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發生的原則;後者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和“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也觸及商標權原則。(壹)“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沖突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這兩個程序原則分別是登記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照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順序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無論商標是否被使用,誰先申請,誰就被授予商標專用權。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壹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根據使用的先後順序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必然要求。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利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商標的管理,也便於商標所有人區分商標的歸屬。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清晰穩定,便於調查取證。其缺點是過於死板,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的在先使用權。利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具有靈活性和實用性,可以避免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同壹商標造成的混淆。但缺乏穩定性,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難以核實,不利於商標管理。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國家采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承認商標註冊的第壹申請人享有商標專用權,這壹制度的法律結果為註冊商標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二)商標權保護範圍的限制商標權是壹種與商事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商標權作為壹種財產權,通過使用、許可和轉讓,可以給其權利人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與壹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包含的財產價值是不確定的。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造、使用和維護商標的成本,而是指商標的盈利能力。商標的盈利能力取決於多種因素,如商標所標記產品的市場領先程度、商標盈利能力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情況、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發展為國際市場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投入、法律保護的力度等。這些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只有壹個強大的新競爭對手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原有的力量平衡,影響商標的盈利能力。事實上,在其他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註冊他人註冊的商標並沒有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以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商標法》第二十條也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申請註冊。據此,如果申請人只申請壹個類別的商標,就不可能自然地擁有其他類別的商標,也不可能禁止第三人申請其他類別的商標註冊。如果企業只註冊壹個類別,其他44個類別不允許任何人註冊,既不符合《商標法》的分類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對公共資源的不合理占用和浪費。然而,傳統的商標權保護主要是針對商標的不同功能而設計的。巧合的是,商標不具有任何保護意義。只有當這種重合首先被某人用來指定某壹特定商品時,為了避免他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符號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才賦予在先使用人或註冊人以專用權。因此,傳統商標權本質上是壹種先占權,這也是由商標的自然屬性決定的。過去社會生產壹直處於短缺狀態,生產供不應求,賣家控制市場,產品本身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首先關心的是購買合意的有形商品。傳統的商標權保護的出發點是確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不會被混淆或誤解。確定商標權範圍的依據必須是制止混淆。20世紀以來,社會生產力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產品極其豐富,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產品之間的物理差異越來越小,品牌尤其是名牌帶來的心理功能和情感價值日益凸顯。與不知名的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不僅通過識別商標的來源為消費者購物提供指導,還通過其所蘊含的聲譽和價值為社會提供色彩和意義。因此,馳名商標實際上具有雙重屬性,識別功能是其天然屬性。商標在實現這壹功能時,主要是針對消費者購買其想要的商品或服務;稱贊構成了商標的社會屬性。在實現後壹種功能時,馳名商標更重要的是向他人表明使用者的身份和地位。如果商標的識別功能主要來源於選擇和先占,商標的識別功能來源於商標所有人的努力和創造,還有人利用聯想竊取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勞動,也應該予以制止。基於商標保護的識別功能,商標權的本質是壹種創造性權利。因此,如果只著眼於避免混淆,可能只是保護了馳名商標的識別功能,而對於主要損害馳名商標識別功能的行為,卻不壹定能夠予以打擊。因此,我們必須在停止混淆的基礎上進壹步停止聯想。此外,搶註還涉及壹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即他人已享有在先權利的企業名稱、字號、簡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法律界定問題。現行《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經核準的企業名稱權,還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域名等在先知識產權。將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作為商標註冊,未經權利人許可,會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因此,可以認為商標搶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註是指先於原商標所有人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廣義而言,商標先占可以包括上述情形,以及為獲取經濟利益而將他人著名的公司名稱或其他在社會上具有壹定聲譽的名稱搶先作為自己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所述,搶註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公司在正常活動中應及時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後,別人才不能隨意侵權。對於搶註,不算侵權。侵權後可以選擇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