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會是侵權,未經商標註冊人允許,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作為專賣店、專營店、專修店的企業名稱或營業招牌使用。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