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續展程序: 1、首先,申請人向商標局遞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原商標註冊書等材料,需在期滿後六個月內辦理; 2、然後,商標局審查申請材料; 3、最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準予延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