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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比例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累計繳納: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繳納50元;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和5%繳納;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支付0.9%;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支付;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給付:離婚案件每件給付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繳納: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