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給付:離婚案件每件給付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繳納: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