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原則
1.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2.企業名稱應當依次由行政區劃、品牌名稱、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例如:大連平海木業有限公司其中,“大連”是行政區劃,“平海”是字號,“木業”是行業(經營特點),“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下屬企業的名稱。
4.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和阿拉伯數字。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期滿自動失效。
二、核名機關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a)帶有“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和“國際”字樣;
(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
(3)不包括行政區劃。
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法人,允許在其名稱中使用“遼寧”字樣:
(壹)以馳名商標和省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
(二)從事壹、二產業生產經營、高新技術研究和技術服務,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
(3)註冊資本654.38+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四)資本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集團。
3.凡在我市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可直接冠上“大連”字樣,並可解除對其註冊資本的限制。
第三,行政區劃和字號
1.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壹)經國務院批準;
(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2.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行政區劃置於名稱中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壹)在控股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
(2)控股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4.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用作字號。
5.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作為字號。
四。行業和組織形式
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主要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語言。企業名稱中商業用語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壹致。
2、企業名稱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術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的經濟活動性質屬於國民經濟5大類以上的行業;
(二)企業註冊資本6543.8億元以上或企業集團母公司;
(三)字號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不同的。
3.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批準原則
1.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壹)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指引第三條第四款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但存在投資關系的除外;
(3)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2.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3.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無特殊原因壹年內不得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