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商標的構方式來分類,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
2、根據商標的用途和作用來分類,可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根據商標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來分類,可劃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
4、根據商標的管理來分類,總體上可劃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5、根據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動機來分類,可劃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
6、根據商標的寓意來分類,可劃分為有含義商標和無含義商標;
7、根據商標使用的方式來分類,可劃分為主商標、子商標、商品群商標、具體商品商標;
8、根據商標的載體分類,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