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懷柔縣人民政府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在本區、縣範圍內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密雲縣、懷柔縣環境保護局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環境保護局在轄區內對實施本條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的情況。
市計劃、規劃、建設、水利、公用、林業、公安、衛生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兩庫壹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兩庫壹渠水源不受汙染的義務,有權對汙染兩庫壹渠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對在兩庫壹渠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以及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鼓勵。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第七條 按照水源保護管理要求,兩庫壹渠水源保護範圍劃分為壹、二、三級保護區。第八條 密雲水庫壹級保護區為密雲水庫環庫公路以內(蕎麥峪西側至口門子村、城子以南至黃土窪以北、前保峪嶺至老爺廟背水壹側及鯰魚溝南背水壹側劃定的區域除外),包括內湖區及環庫公路以外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近水地帶。第九條 懷柔水庫壹級保護區為懷柔水庫主壩分水線、長副壩、懷沙公路、京通鐵路、懷黃三十五千伏高壓線、山脊線壹圈以內。第十條 京密引水渠壹級保護區為從密雲水庫龔莊子閘到團城湖南閘段規劃渠道上口線兩側各水平外延壹百米以內地區。
密雲水庫調節池及入調節池的尾水渠道上口線兩側各水平外延壹百米以內地區劃為壹級保護區。第十壹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二級保護區為壹級保護區之外至兩庫的向水坡範圍以內以及密雲水庫調節池的匯水範圍以內。第十二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三級保護區為二級保護區以外上遊河道的流域。第三章 防止水源汙染第十三條 兩庫壹渠壹級保護區為非建設區和非旅遊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在壹級保護區內的重點地段設置防護網,禁止旅遊者和其他無關人員越過網界,禁止任何人破壞防護網。禁止在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壩上地區和京密引水渠兩岸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設置商業、飲食、服務業網點。
對壹、二級保護區內水質的環境規劃、管理和評價,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級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第十四條 在兩庫壹渠壹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二)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三)在兩庫壹渠水面遊泳、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設置禽畜養殖場,直接在水體內放養禽畜;
(五)直接在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六)毒魚、炸魚、電魚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釣魚;
(七)施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的農藥;
(八)露營、野炊等汙染水質的旅遊活動;
(九)未經市水利局批準的車輛上壩;
(十)未經市環境保護局批準的船只下水或者將批準下水的船只改變用途;
(十壹)使用騾、馬等牲畜載客旅遊;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汙染水質的行為。第十五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二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水的建設項目。第十六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三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化工、造紙、制藥、制革、印染、電鍍、冶金以及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汙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其他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在兩庫壹渠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水源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接受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本單位水源保護責任制度;
(三)壹級保護區內的原有單位和二級保護區內的單位排放水汙染物的,執行《北京市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壹級標準;
(四)保持汙水處理或者其他防治汙染設備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並制定防水汙染水源的應急措施,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汙水直接排入水體。汙水處理設施因檢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暫停使用的,必須提前15天報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並在采取防止水汙染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汙染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汙染,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