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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墳墓的法律法規

農村公墓相關法律法規:《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嚴格限制公墓墓穴的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辦理喪事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禁止在下列地區修建墳墓:

1,耕地和林地;

2、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3、水庫、河流堤壩及水源保護區附近;

4、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第十壹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