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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不服才能進行行政訴訟?

選擇B先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再起訴。

妳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海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海關發生稅收爭議時,應當納稅,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商標局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兩個機構不壹樣。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壹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同級行政機關受理。

2.他們之間解決糾紛的性質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適用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單、快捷、廉價,但其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需要的費用多,但公平可靠。行政復議實行終審制;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

4.復習的力度不壹樣。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受理和審查的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受理範圍都有詳細規定。從事項清單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監督,各有優勢,不能相互替代。所以現代國家壹般都是同時創建這兩個系統。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還是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要麽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要麽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後,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