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第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另外還管轄:法律、法規規定由它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第二是、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第三是、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第四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初級法院與中級法院的區別:初級法院只能審判壹審案件,中級法院可以審壹,二審案件,二審即終審,還可改變初級法院的判決或發回重審,也可以受理申訴案件進行再審,日常工作是初級法院的業務領導機關等。
壹、基層法院:壹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層法院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
第壹,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
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
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
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壹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
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
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
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國家經濟政
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
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
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