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審查指南》規定,壹個中文商標由三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僅個別漢字不同,且整體含義無意義或者無明顯區別,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認識,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是,第壹個字的讀音或者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商標的讀音相同或者近似,字體或者整體外觀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除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外,在含義、字體或者整體外觀上均有明顯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