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收費是怎麽算的?
工商局收費項目標準表 序號 收費項目 計費標準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備註 壹 開業註冊登記費 開業註冊登記費最低為50元。“三改”(改革、改組、改造)後的註冊資金總額不超過原有企業(含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註冊資金之和的,不得收取註冊登記費,只能按規定收取變更登記費。超過原有企業註冊資金之和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收取註冊登記費。 (壹) 企業法人 國家計委、財政部價格[1999]1707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部門計價費(1998)1077號 1 註冊資金(本)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按註冊資金(本)總額 0.8‰ 註冊資金(本)超過1億元(不含1億元)人民幣,超過部分不再收費 2 註冊資金(本)1000萬元以上的 超過的部分 0.4‰ (二)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元/次 300 含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三) 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元/次 100 (四) 籌建企業 元/次 50 (五) 外商來華承包工程或合作 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六)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註冊登記 元/次 600 延期註冊登記費為300元 (七)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 元/次 1000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 (八)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名稱註冊登記 元/次 100 (九)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延期註冊登記 元/次 300 (十)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和辦事機構註冊登記 元/戶 300 (十壹) 個體工商戶(含個人合夥) 元/戶 20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計價(1993)1774號,省物價局等5部門皖價費字(1999)265號 發照不另收費。以後每四年重新登記,按照壹次收費20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營的,壹律免收開業註冊登記費。 (十二)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的註冊登記(縣級廣告經營單位) 元/戶 50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的變更登記費為每戶20元。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不另收費。 二 變更登記費 (壹) 企業法人 元/次 100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國家計委等6部門計價費(1998)1077號 (二)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元/次 100 (三) 國家核發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元/次 20 (四)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含代表和雇員變更) 元/次 100 (五) 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增加部分與原註冊的資金之和 已收取增加註冊資金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1 未超過1000萬元的 按增加部分 1% 2 超過1000萬元的 按增加部分 0.5% 3 超過1億元的部分 超過部分 不再收取 (六) 個體工商戶(含個人合夥) 元/次 10 三 年度檢驗收費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 (壹) 企業法人(包括合營企業) 元/戶 50元 本年度內已辦理了變更登記,並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的,不再收取。 四 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手續費 元/戶 0.50 省物價局、財政廳、工商局皖價費(1991)06號 五補(換)證、照及領取執照副本費 (壹) 企業補(換)證照 元/份 50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 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 (二) 企業需要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 元/份 10 (三) 個人合夥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 元/份 3 (四) 個體工商戶補(換)證照 元/份 10 企業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 元/份 3 (六) 個人合夥補(換)證照 元/份 10 六 臨時性廣告登記費 元/次、單位 50 發給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不另收費 七 戶外廣告監督審查費 按戶外廣告營業額 0.5% 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2)286號 八 經濟合同仲裁費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92)414號、皖價房字(2001)385號 (壹) 案件受理費 按爭議金額 1 10萬元以下的 5‰ 2 10萬元至50萬元的 500 3 50萬元以上的 2100 (二) 案件處理費 按實際開支收取 九 經濟合同鑒證費 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 (1) 購銷、訂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合同價款或造價0.14‰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減半征收 (2) 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科技協作,其他經濟合同 按合同價款或酬金0.7‰ 十 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字(2000)174號 (壹) 16開(100張) 元/本 8 (二) 8開(100張) 元/本 10 (三) 6開(100 張) 元/本 20 (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含協議書、運用條款、未用條款和附件1~3組成) 元/份 20 同上 十壹 集貿市場管理費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 交易所已收取了手續費的,不得再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已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的,集貿市場管理費減半收取。 (壹) 工業品、大牲畜 按成交額 0.8% (二) 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等 按成交額 0.8% (三) 農副產品、輕工農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 按成交額 1.6% (四) 鄉鎮集市上從事農副主任產品經營的個體戶 按成交額 0.8% (五) 縫紉、修理等服務性收費 按成交額 1.6% (六) 其他商品 按成交額 1.6% 經紀人收費 按成交額 1.6% 省政府1998年102號令 十二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 開業第1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年度檢驗費。以下崗職工從事社區服務業以及到農村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發展養殖業、種植業的,3年內應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壹) 從事購銷活動 按營業額 0.4-1.2% 對邊遠貧困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管理費,對在鄉鎮及鄉鎮以下從事購銷、勞務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分別按營業額的0.4%和勞務收入的0.8%收取,對進入集貿市場管理費(或交易手續費、設施租賃費)的,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入較低、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免或免收。 (二) 從事勞務活動 按收入總額 0.8-1.6% 十三 商標申請註冊評審費 詳見文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 (壹) 受理商標註冊費 元/件 1000 (二) 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 元/件 3000 (三) 受理證明商標註冊費 元/件 3000 (四) 受理補發商標註冊證費 元/件 1000 (五) 受理轉讓商標註冊費 元/件 1000 (六) 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 元/件 2000 (七) 受理商標續展註冊遲延費 元/件 500 (八) 受理商標評審費 元/件 1500 (九) 商標評審延期費 元/件 500 (十) 商標異議費 元/件 1000 (十壹) 變更費 元/件 500 (十二) 出具商標證明費 元/件 100 (十三) 撤銷商標費 元/件 1000 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 元/件 5000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元/件 300 著名商標公告費 元/件次 2000 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1)211號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驗證費 元/證 30 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號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 元/證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