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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中的業務風險

商標代理中的業務風險作為商標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該法律規定,如不履行代理義務,或代理行為存在過失(或瑕疵),致使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損害的,理應擔負賠償責任。商標代理服務中常見的幾種糾紛:1、關於查詢查詢是商標註冊的前置業務,目的是為了降低註冊的風險,減少註冊申請被駁回的概率。查詢並非法定程序,應遵循自願的原則。商標代理機構在查詢時,易遇到兩種問題,壹是對於某段時期內的最新商標申請信息無法查詢,業內俗稱為“黑暗期”,此系技術原因,當前尚無法避免。二是對於查詢結果的判斷(多為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出現失誤。由於商標代理機構從性質而言僅是壹個法律服務機構,其對於查詢結果的判斷是壹種基於經驗的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僅供參考,無論其對於查詢結果的判斷是可以申請還是不可以申請,均不代表官方意見。因此,對如上兩種情況應事先向申請人說明,取得***識,並盡量形成書面性的東西,以避免日後糾紛的出現。2、關於《商標註冊證》的領取實踐中曾出現過形形色色《商標註冊證》被冒領的現象,如某企業的商標經辦人在商標註冊申請審批過程中離職,後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其預留的手機號碼通知其領取《商標註冊證》,導致《商標註冊證》被冒領。《商標註冊證》是法律文件,被冒領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並直接導致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所有人的沖突。從代理關系的法律性質而言,無論何種原因,《商標註冊證》被冒領,均是因為商標代理機構把關不嚴,其代理行為存在過失,故難辭其咎。較好的做法是,由領證人攜帶《營業執照》或商標所有人(指自然人)身份證件領取並簽名。3、關於對虛假轉讓的防範由於商標轉讓申請只需轉讓方與受讓方在申請書上簽字或加蓋公章,因此,操作本身即存在著以私刻、偷蓋公章、假冒他人簽名的方式虛假轉讓他人商標的可能性,實踐中也不少見。從法律性質而言,商標權也是壹種財產權,虛假轉讓行為直接導致了他人的財產權流失,屬於民事糾紛,《商標法》未賦予商標局可以調解民事糾紛的權利,因此要求商標局解決虛假轉讓糾紛在程序上是不可行的。當事方應選擇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如果轉讓申請尚未被核準公告,商標權尚未轉移的,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商標局將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請求中止對該轉讓申請的審查。如果轉讓申請已經被核準公告,商標權已經發生轉移的,只能在法院判決轉讓行為無效後,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請求商標局對相關轉讓予以撤銷。同時,對於私刻、偷蓋公章等行為,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虛假轉讓的本質是虛假轉讓方對他人的商標權利進行了處分,可以是虛假轉讓方單方面的行為,也可以是虛假轉讓方與受讓方合謀的行為,主觀上屬直接故意,客觀上采取了欺騙、隱瞞真相(指私刻、偷蓋公章或假冒簽名)等行為。商標代理機構作為中介組織,受受讓方委托代理轉讓申請,轉讓失敗,將損害受讓方利益(受讓方與虛假轉讓方合謀的除外),會受到受讓方的責任追究;如轉讓成功,則商標代理機構又將受到真正的商標所有人的責任追究。商標代理機構是否有權利、有義務對轉讓意願的真實性和對簽章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在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與虛假轉讓所造成的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也很難判定。因此,為了降低風險,防止出現如上糾紛幹擾正常的經營,商標代理機構應更多地進行自律性防範,比如:要求雙方出示《公證書》、要求雙方簽署保證轉讓真實性的《保證書》、要求雙方法定代表人親自辦理等,都不失是好的作法。4、關於對虛假簽名或簽章的防範商標法律文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商標所有權人(特指自然人)簽署方能生效,新《商標法》規定了自然人可以成為商標法律事務的主體。從代理關系是壹種授權關系的法律本質出發,簽名是辦理商標法律事務壹項十分嚴肅的民事法律行為,將對商標代理機構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它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相關的解釋對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給出了十分精準的定義:欺騙的方式表現在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和有關文件,如偽造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或偽造使用證明等。利用這些方式註冊商標或辦理其它商標法律事務,其本身有瑕疵,不符合《商標法》規定,將導致嚴重後果。實踐中,出現過代理人為了方便起見,代替被代理人簽字的現象,有些代理人為了省事,甚至建議公章已經銷毀的企業私刻公章辦理商標法律事務。《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簽名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如無被代理人的授權,代理人無權自行實施。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自行實施的簽字行為,屬於如上所述的以欺騙手段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實施的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壹旦出現糾紛,而又無證據證明代理人的簽字行為系受被代理人授權,或被代理人不予追認,將使商標代理機構十分被動。至於建議被代理人私刻公章的行為,除其行為本身違法外,也實在有損於商標代理人法律工作者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