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收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規定,無形資產轉讓是指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
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轉讓。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不征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商標權轉讓是指轉移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3)專利權轉讓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4)非專利技術轉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無所有權提供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著作權轉讓,是指轉移作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圖形作品(如畫冊、相冊)和音像作品(如母片、錄像帶)。
(六)商譽轉讓是指商譽使用權的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中描述的情況,公司持有的發電指標不屬於上述應繳納營業稅的無形資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同時,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不屬於增值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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