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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宗教有關的商標註冊審查標準都有哪些

以下是與宗教有關的商標註冊審查標準的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前述“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包含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情況,《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等,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該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具體審查標準如下:

1、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定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如:觀音、媽祖等;

(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如:玄妙觀、麥加等;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專屬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如全真等。

2、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如中國嵩山少林寺申請“少林寺”、北京雍和宮管理處申請“雍和宮”商標等;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它含意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系的。如太極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