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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壹、執行程序概述

 (壹)執行的原則

 註意: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以及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即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二)執行的壹般規定

 1、執行管轄

 201條: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註意人民法庭的執行問題。

 仲裁裁決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2、執行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202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執行:

 203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204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執行和解

 第壹、不同於調解

 第二、和解的內容與形式(執行規定86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三、法律效力:自覺履行完畢產生終結執行程序的效力。如果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應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執行承擔

 (1)執行規定76條: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

 (2)執行規定77條:合夥組織或者合夥性聯營企業

 (3)執行規定78條:企業法人分立

 (4)執行規定79條:分支機構

 (5)執行規定80條:開辦單位問題

 (6)執行規定81條:法人撤銷、註銷或者歇業

 5、執行擔保

 6、執行回轉

 (1)商標侵權中的例外。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2)專利侵權中的例外

 《專利法》第47條也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二、執行開始

 (壹)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期限:

 215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移送執行:

 執行規定19條: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民事制裁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

 三、執行措施

 (壹)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

 217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1)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執行:執行規定34條

 (2)金融機構的責任問題。執行規定33條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壹、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範圍:2條、5條

 第二、財產的保管順序:第12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三、查封、扣押的效力:第22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第23條規定: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壹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四、輪侯查封、扣押與凍結: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侯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侯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第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第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

 (2)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壹、拍賣機構的確定:第7條規定: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壹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二、變賣機構的確定:第5條:方法同上

 4、搜查

 註意院長簽發搜查令

 5、對特殊標的的執行措施

 (1)對知識產權的執行;執行規定50條

 (2)對股票的執行:執行規定52條

 (三)對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註意: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等行為的執行: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項的規定,視為妨害民事訴訟。

 (四)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註意:院長簽發公告,限期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五)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六)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對於金錢債務,如果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於非金錢債務,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七)其他特殊執行措施

 1、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註意:

 (1)申請;即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異議及法院的處理;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後,如果對履行通知有異議,其異議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3)部分異議的處理。第三人對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的義務的壹部分提出異議的,對於未提出異議的部分,可以執行;對其提出異議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審查並不得執行。

 (4)擅自履行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甲公司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2、參與分配

 已經取得執行根據的金錢債權(執行規定第90條)

 3、執行競合

 執行規定第88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壹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4、執行威懾措施

 231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232條與233條)

 1、執行中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這體現了當事人對其權利的處分。(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第壹、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第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第三、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第四、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第五、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2、執行終結?

 第235條:(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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