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三年使用答辯所需資料: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證據材料清單,代理機構提供)。 撤銷商標申請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答辯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答辯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 辦理手續流程:答辯人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辯人提交相關資料並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制作標準書件——報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