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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煙草業務屬於哪種犯罪?

法律主觀性: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罪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煙草制品後所獲得的、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的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貨值;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1997。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銷售偽劣煙草制品數額不滿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合計價值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尚未售出,因此無法計算貨物價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1、用於生產偽劣卷煙的煙絲數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2、生產假冒偽劣煙葉數量在65438±0500公斤以上的。(二)關於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定罪處罰問題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的煙草制品,銷售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知道”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商品;2.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資料的;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3.關於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法律問題: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因煙草制品違法經營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違法經營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四。關於* * *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本總結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 *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假冒卷煙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技術等設施和條件。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上述人員中,舉報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對參與本摘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本摘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六、關於壹罪數罪問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七。明知是非法制造、銷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隱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以隱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八。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九。關於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執行的定罪處罰問題,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執行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執行罪定罪處罰。十、關於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制定假冒偽劣卷煙鑒定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定檢驗程序。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相關技術標準進行。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