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等金融機構充當。金融機構不僅可以通過設計發行理財產品進行融資,還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開展股權質押回購業務。股權質押企業與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簽訂相關合同,約定質押股權的期限、數量、價格、回購價格等質押股權的條款。特別是在股份質押回購合同中,股份質押價格遠低於其市場價格,使得質押價值遠低於質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同時,合同應明確質押股權市值下降時質押資產池價值的“補充維護”機制。這些制度安排既保證了股權質押回購業務的資產安全,大大降低了金融機構的債權風險,也保證了開展此項業務的金融機構能夠獲得可觀的收益。因此,金融機構開展股權質押回購業務的前景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