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依《刑訴法司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五百零壹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壹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壹份,另壹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