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敘述性使用
為向公眾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字號、縮略語)、地址、商品來源地名稱、地理標誌,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稱等,均屬商標的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犯。當然,這種使用不能產生誤導公眾的效果。
二、說明性使用
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某壹特定情況,比如產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時,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屬於說明性使用。當然,為了避免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該商標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執行標準”等說明性詞語。
三、指示性使用
為了使壹般公眾了解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真實信息,諸如需要“用來標指商品或服務用途,特別是作為零配件所必需”時,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屬於指示性合理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符合工商業的誠實慣例。
四、在先使用權
在他人商標核準註冊前,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於該商標註冊後,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前提下,依法有權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註冊商標的這種在先使用權與專利的“先用權”具有相同的含義。從嚴格意義上說,在先使用權不屬於商標的正當善意使用,而是對商標權的另類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