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是對商標註冊申請的書件、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主要就申請書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和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通過形式審查決定商標註冊申請能否受理。形式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國內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的名義與印章、營業執照是否壹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填寫是否規範、具體,分類是否準確。
4、商標及商標圖樣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應交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規費是否繳納。
6、審查壹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壹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
對於要求補正而未作補正或補正超過期限的,也同樣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
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的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能否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取決於是否通過了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2、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混同,是否與申請在先的商標及已撤銷、失效並不滿1年的註冊商標相混同。
禁用條款的審查
上述第1項禁用條款的審查,也叫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是對商標合法性的審查;第2項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的審查和第3項是商標的新穎性即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審查,也叫拒絕註冊商標的相對理由的審查。
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在“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壹章中增加了如下規定作為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這壹規定為制止利用商標法先申請原則搶先註冊他人創設的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建立符合誠實信用商業道德和行業慣例的市場競爭環境大有必要。這壹規定也是在總結商標法實施近二十年來的經驗和教訓作出的必然選擇。但是,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否為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申請人是否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能否作為實質審查的內容?如果列為實質審查的內容,他人除商標權外的在先權利、未註冊的商標均不可能在商標局備案,至於申請人是否為不正當搶註,從申請書件上則更難反映,如果列為實質審查的內容,商標局在技術上無法做到真正的實質性的審查。我們認為將法律這壹規定作為在先商標使用人提出“商標異議”和提出“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對初步審定的商標及核準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要求撤銷的理由比作為商標局實質審查的內容更為可行的。當然,既要堵住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商標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請原則的嚴肅性。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今後出臺的商標法規應作精心設計。
註冊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商標局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或與他人在先註冊或先申請的商標相混同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簡單陳述駁回理由,並將申請書及有關書件壹並退回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商標局如果認為商標註冊申請雖有不符合規定之處,但可以修正的則發給《商標審查意見書》,限定修正時間。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修正或修改後仍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凡是經過實質審查,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並且有顯著性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