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標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食品,應當在其標識上標註中文說明:
(壹)醫學臨床證明容易對特殊人群造成危害的;
(二)接受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治療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中文說明。
擴展數據:
《食品標簽管理規定》第三章食品標簽的標註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簽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壹條食品標簽應當直接標註在最小銷售單位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壹個銷售單元包裝內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規定標註。
每種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標識內容不能通過銷售單位的外包裝明確標識的,應當在銷售單位的外包裝上單獨標識,但外包裝易於開啟和識別的除外;每種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標識內容能夠清晰識別的,相應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註。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簽應當清晰醒目,標簽的底色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中使用的文字應當是規範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使用的外文不得大於對應的中文,註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時,食品強制標識中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當食品或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其標簽只能標明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