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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壹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壹)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獻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