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8485214號“新東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7056530號“新東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予以撤銷。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商標中的“東陽”尚有其他含義,亦是申請人企業字號。存在類似情形商標予以註冊的先例。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查詢列表、商標註冊信息、申請人簡介及網站資料、所獲榮譽及認定證書、參與的慈善及公益活動資料、使用宣傳資料、媒體報道、公司變更資料、相關法院資料、另案決定書及裁定書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結之時,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為,鑒於引證商標已失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由繁體漢字“新東陽”構成,其整體已經形成與“東陽”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相區別的新含義,未構成《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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