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簡單的說,像妳說的,如果妳的壹個花瓶或者壹尊佛像、茶具有什麽新的功能,讓別人意想不到的。那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如果只是對於壹個花瓶或者壹尊佛像、茶具在結構上設計比較獨特的,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如果只是簡單的想給給予僅在於外觀的保護的,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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