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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擴大的自貿試驗區範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中國東部重要的海上開放門戶示範區、國際商品貿易自由化和投資便利化試驗區、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資源配置基地,提升以石油為核心的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第四條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上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

改革創新有失誤,但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勤勉盡責,不謀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五條自貿試驗區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立權責明確、管理高效、公開透明、運轉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

自貿試驗區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的事項,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壹次性辦結,但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壹次性辦結的除外。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

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承擔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協調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創新經驗和成果的復制推廣,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實施《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各項發展規劃,協調推進改革試點任務和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三)負責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招商引資、開發建設、人力資源、統計等相關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

(四)協調自貿試驗區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海警、金融監管、國稅等部門的行政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職責,配合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

(六)統籌發布自貿試驗區各類公共信息,開展對外聯系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鼓勵自貿試驗區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行使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經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建設和改革創新的需要,依法賦予管委會相關省級管理權限。

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管理權限,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管委會行使,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托的除外。

管委會可以根據發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九條自貿試驗區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海警、金融監管、國稅等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區內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落實自貿試驗區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的相關行政事務。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與區內工作機構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第十條自貿試驗區可以建立行政咨詢機制,為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引進和重要改革措施提供決策咨詢。

管委會、派駐機構和相關部門可借鑒國際慣例,委托社會組織或聘請專業團隊承擔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第十壹條管委會、區內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權力清單,以及明確機構職責、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責任清單。

權責事項發生變化的,管委會、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名單,並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