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需要。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直接應當為中文標簽負責的,應當是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進口商。《食品安全法》規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那事實果真如此嗎?根據我國關於跨境電商發展的產業布局,
擴展資料:
質檢總局2012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為不合格)”,但是,第十八條還規定了“旅客攜帶入境及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說明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預包裝食品”可以適用“有關規定”,但是非常遺憾,目前國內還真沒有相關規定出臺。其實,嚴格來說,“進境”也是“進口”(當然,除了進境入保稅區的情況,進境不等同於進口,這裏只是使用了通俗的理解方式)。
“旅客攜帶入境及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的條文中就直接認定了是“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我國的跨境電商政策中,也壹直明白跨境進口可以區別為“直郵模式”進口以及“保稅模式”進口,不論以何種形式,均屬於進口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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