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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程序,目的是:

第壹,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只是侵害了註冊人的利益,並沒有給他人帶來損害,註冊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由此產生的糾紛。

二是可以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第三,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好地利用現有執法資源。但需要註意的是,自己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不構成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主要業務,且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在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中,侵權行為壹般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除行政處罰,即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第三,查處侵權行為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是指權利人本人已經認為權利沒有受到損害或者損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我們可以根據以下原則來掌握它:

1.除商標註冊人投訴的案件外,壹般情況下,工商機關不會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要求當事人主動協商。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的,可以給予壹定時間自行協商。如果他們不能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他們應該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受理商標所有人投訴時,應視為所有人放棄協商或協商不成,立案的工商部門不再主動協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應當事人的請求,提起商標爭議的工商機關同意在對案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協商解決。和解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工商機關可以根據其書面請求予以撤銷(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