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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商標與企業字號的糾紛?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文字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三個方面: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2、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商標;

3、將企業名稱的簡稱註冊為商標。

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有:從內在因素上講,是因兩者都具有相同的商業標識功能。企業名稱是企業的標識,商標是產品或服務的標識,兩者都是壹種標記性的知識產權,都是企業商譽的壹個重要載體,都是企業開拓市場的重要工具,經營者都通過它們引導消費者識別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判斷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從外在因素上講,企業名稱與商標的登記管理雖然都在工商部門,但工商部門內部是按不同專業和標準實施操作與管理的,尤其是企業名稱實行的是按管轄區域分級登記的管理體制。

解決糾紛的原則及行政途徑及程序

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壹是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的原則,二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因此,企業在權利的取得上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權利的使用上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企業名稱的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條壹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

國家工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根據國家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與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註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三)自商標註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註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處理商標與企業字號糾紛的程序上,按照《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發生在同壹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部門承辦;對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後,交由該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執行,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註冊局備案。

對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承辦;對應當撤銷註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後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會同企業註冊局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產生混淆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