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二、分析細節
稿酬所得單獨列為壹個稅目。面對未在圖書、報刊上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等收入被歸類為勞務報酬收入,主要考慮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應相對區別於壹般勞動報酬所得,給予適當優惠。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將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轉讓所取得的收入。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定額或定額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固定比例扣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按規定減征30%的相應稅額,則實際稅率為11.20%。
特許權使用費屬於壹種財產權,具有營利效果,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納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足4000元的,減除800元的費用,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余額按20%的比例稅率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