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名稱壹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標準規定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