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相關活動。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活動,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相抵觸。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區域分異與整體優化相結合、市場激勵與法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提高、汙染物產生量減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優化、生態系統安全。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並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檢舉、投訴和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以及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6月為本省生態文明宣傳月。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
經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資源使用上限和環境質量安全底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為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在自然生態功能保障、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包括禁止開發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公益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從事各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要求,維護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包括生態安全、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生態制度等內容。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自然生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用地結構,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劃定耕地和林地保護紅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農業和生態林業發展、城鄉綠色交通建設、生態旅遊發展、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等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