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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不同是否屬於侵權?

店名不同是否屬於侵權?

如果店鋪名稱的差異足以誤導消費者,可以認定為侵犯商標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混淆視聽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原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名稱更換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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