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在同壹種商品上可以註冊的商標數目國家是沒有限制的。
有兩種情況可以供妳參考:
壹、在某種商品上已經註冊了壹個商標,經過壹段時間的市場運作也有了壹定的知名度,為了防止別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在同壹種商品上再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例如娃哈哈集團在兒童飲料上不僅註冊了娃哈哈商標,還同時註冊了哈哈娃、娃哈娃等,如果這些名字不註冊,那麽當別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這些名字時是否構成侵權還有待認定,但是壹旦註冊則是必然構成侵權的。
二、以壹個商標為主,在同種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標,從而細分市場,提高對整個市場的占有率。例如五糧液集團,即是以五糧液商標為統領,其下又不斷推出五糧皇、王糧醇等,以實現對不同層次市場的占領。
商標權的特征:
壹、商標權具有知識產權的壹般特征
(壹)專用性
專用性也稱獨占性或壟斷性,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的商標享有專有使用的權利。這種權利壹經取得就具有獨占性,其他任何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
商標專用權是法律賦予的壹種權利,它的獨占使用也必須是在法律的規定之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得濫用。
(二)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商標權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內,商標權受到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商標權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各國的商標法,壹般都規定了商標權的有效期限,多則20年,少則7年,大多數為10年,我國也規定為10年。也有少數國家不規定期限,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註冊人可以無限期的享有商標權。規定了有效期限的國家,同時也規定了期滿可以請求續展。但是,商標註冊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續展申請或申請被駁回,則喪失其商標權。
(三)地域性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說的“屬地原則”,即商標註冊人所享有的商標權只能在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國家的法律保護,必須按照該國法律的規定,在該國申請註冊,或者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因此,我國出口商品的商標,不僅應在本國申請註冊,而且應及時取得銷售的國家或地區的商標註冊。否則,壹旦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國外搶先註冊,我國使用該商標的出口商品便不能再進入該國或該地區,從而影響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銷路。
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從19世紀末起,世界各國先後簽訂了壹系列有關保護商標權的國際公約。但是,商標權的地域性這壹法律特征,並未因此而不復存在。保護商標權的國際公約,並沒有也不可能為各成員國提供壹套國際統壹的關於商標的實體法。因此,壹個國家即使參加了統壹保護商標權的國際公約,其涉外商標是否能夠得到締約國的保護,仍然取決於締約國本國的國內法。處理有關商標問題,仍然以締約國本國法律為適用的依據。
二、商標權自身的特征
商標權除具有知識產權的壹般特征外,還具有自身的特征。
(壹)商標權的禁止權效力範圍大於使用權效力範圍
在前述商標權內容的壹節中已指出其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專有使用權的效力範圍。商標權的這壹特征不僅不同於財產所有權,而且也不同於著作權和專利權。
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與收益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占有、使用,這種禁止權的範圍是嚴格限定在所有權人所擁有的財產範圍之內,不可能享有超出其占有、使用範圍之外的禁止權。在知識產權的範疇內,著作權與專利權也不具有超出使用權範圍的禁止權。著作權人享有作品的使用權並通過行使使用權獲得收益。《著作權法》第10條列舉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十多項使用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且可通過授權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當然,他人未經許可的擅自使用,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但是,著作權人享有的禁止權不僅不能超出其享有的使用權範圍,而且還受到壹定的限制:他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或依據法律的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前者稱為合理使用,後者稱為法定許可。如果他人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範圍內,著作權人是無權禁止的。可見著作權人的禁止權的效力是小於其使用權範圍的。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並有權阻止他人未經許可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權人所享有的這種禁止其他任何人不經許可實施其專利的權利也同樣沒有超出其取得的專利的範圍。即專利權人的禁止權僅僅在其取的專利的發明創造範圍內行使,而不能擴大到自己發明創造之外相鄰的技術範圍。換言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的,均是自己可以依所獲得的專利實施的。而商標權則有所不同,盡管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與其註冊商標的核定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商標權人本人卻無權在與所核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也無權在所核定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也無權在與所核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商標權禁止權效力大於使用權效力這壹特征是由於標記與作品、發明創造的性質不同而決定的。僅以商標與作品為例分析,作品壹經創作產生,就可以不同利用方式來表現作品,既可以復制、播放、表演等方式原作使用,也可以翻譯,改編等方式改作使用。形式多樣的使用方式不僅不會沖淡作者與作品的聯系,反而擴大了人們對作者與作品聯系的認知。而商標作為壹種標記,它與商標所有人的聯系,恰恰需要無數次地重復商標這壹唯壹的表現方式。這種表現越是唯壹的,它與其所有人的聯系就越緊密,消費者對其認知就越穩固。相反就可混淆商標與商標權人的聯系,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正因為如此,法律賦予商標權人超出其使用權效力範圍的禁止權,其目的不僅僅在於商標權人專用其註冊商標,也在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權是壹種相對永久權
知識產權與財產所有權不同,它受時間的限制,即經過壹定的時間,智力成果就進入公有領域,人們就可以不經許可,不付報酬進行使用,例如各國的著作權法都規定了著作權人去世若幹年後(壹般為50年)就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任何人都可利用其作品而不必支付使用費和征得許可。至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則在授權後經過壹段時間(壹般為10~20年),便成為社會的***同財富,人人可自由實施其專利。商標權也有時間的限制,即有效期。在有效期內商標權人享有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超過有效期則不再享有這些權利,而且在有效期滿後經過壹定的時間,他人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註冊其商標而成為新的權利人。但是商標權的這種時間限制又不同於著作權和專利權。著作權與專利權的時間限制是絕對的,期限屆至,專利權人與著作權人便永遠地喪失對其作品或發明的支配權利。而商標權人則可通過履行壹定手續繼續享有商標權,這就是續展,而且可以不受次數限制地續展下去,從而使商標權實際上成了壹種永久權。當然商標權人要獲得這種永久權,就應按時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續展申請,如未及時提出續展申請則自動喪失商標權。此外,續展申請也可能會因為不符合續展時法律的有關規定,而被駁回,這樣同樣會喪失商標權。正是由於商標權具有這種成為永久權的極大可能性和由於商標所有人不及時續展或續展不被核準從而喪失商標權的特點,才使它成為壹種相對的永久權。這也正是它在時間性上不同於著作權和專利權的特征。
(三)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及權利性質不同於著作權和專利權
商標權與專利權同屬於工業產權,但它在權利產生的基礎或前提方面與專利權及同屬於知識產權的著作權差別甚大。首先,著作權產生於作品的創作完成。專利權產生於做出了發明創造,當然專利權不像著作權那樣,作品壹經創作完成即產生著作權,它要經國家的授權。但它們有壹點是相同的,即都是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產生了智力成果。因此,創造智力成果,就成為取得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前提和基礎。商標是由文字或圖形等構成的,但文字、圖形不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系就不成為商標。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和前提並不在於某個標誌是誰創作的,而在於是誰將這個標誌與特定的商品相聯系,當通過法律程序使這種聯系固定化,就會成為壹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正是由於權利產生的基礎與前提不同,決定了權利性質的不同。著作權、專利權由於它們產生的前提或基礎是完成了智力成果,所以權利人獲得的是充分利用其成果的權利。但是,出於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其禁止權則受到了壹定的限制。商標權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在於將某壹標誌與特定商品相聯系。法律賦予商標所有人的專有使用權範圍,也僅僅限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準的註冊商標,而不得有任何改變。為了保證商標所有人的這種專有使用權,防止混淆,法律又賦予了商標所有人比專有使用權範圍大得多的禁止權,而對其專有使用權則不作任何限制。
(四)商標權不包括商標設計人的權利,更註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
商標設計人的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在商標的使用中沒有反映,它不受商標法保護,商標設計人可以通過其他法律來保護。如可以商標設計圖案作為美術作品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與產品外觀關系密切的商標圖案還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通過專利法保護。有人認為,商標權不包括人身權,只有財產權,從上面對商標設計人權利的保護來看不無道理,與專利權和著作權相比,商標權中的人身權確實較弱,但商標權人在商標的使用中有標明商標權人名稱及地址的權利,還不能完全說商標權中無人身權,只能說在實踐中,商標權的行使更多體現在對其財產權的行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