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
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明碼標價主要有三種:
壹是銷售工業品和食品采用價格標簽;
二是收購農副產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掛價格牌或張貼價目表;
三是壹些大件體重的商品在實物上標價。
內容壹般包括商品貨號、品名、產地、商標、規格、等級、計價單位、收購和銷售價格等。明碼標價要求做到完整、準確、醒目、美觀、清楚、易懂易行,有貨有價。價目表或價格牌、價格標簽等的填制、交換、銷毀,均由企業物價員統壹負責,其他人員無權更換、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