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黔江區註冊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為“黔江金溪紅心獼猴桃”(金溪是黔江的壹個鎮),政府認為內涵太狹窄,指示我黔江生態水果協會重新申請“黔江獼猴桃”地理商標,問題是在有“黔江金溪紅心獼猴桃”的前提下由不同的申請人還能申請“黔江獼猴桃”地理證明商標麽?如果不行是否要先將“黔江金溪紅心獼猴桃”轉讓給我生態水果協會後再重新申請“黔江獼猴桃”行不?還是我生態水果協會申請“黔江獼猴桃”時地域範圍劃分應當排除“金溪鎮”呢?
2.地理標誌目錄中“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與“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兩項能否壹起寫在政府推薦函中,還是在形式上必須分開寫。
3.“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是用經緯度加具體地名、鎮名的方式表述即可麽?是否需要地圖表示?地域範圍在縣誌、產品誌如果不同年份有所出入怎麽辦,是以政府出的函中“範圍劃分”為主麽?
4.“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的實質審查標準是什麽?必須突出同類產品的不同點麽?
5.如果申請的是“獼猴桃”檢測報告必須檢測的項目包括哪些指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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